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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将财产给他人是否侵权?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侵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何?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29日 来源: 东莞房地产纠纷律师   http://www.bjslhssls.com/

  宋,东莞离婚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内将财产给他人是否侵权?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问题,一方会出现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其中一方将财产赠与兄弟姐妹或者父母,这种情况下,婚内将财产给他人是否侵权接下来收集了相关的内容,为大家具体介绍这一问题,欢迎阅读!

一、婚内将财产给他人是否侵权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会看到原本恩爱的夫妻变成过路冤家后,相互争夺财产的案例。有的人为了在离婚中不让配偶分割到财产,将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大额财产“赠与”给自己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是报复对方的目的。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可将其分为两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性质不同,会带来两类不同的法律后果:

不经过配偶同意,单方赠与个人财产的行为有效。 如果赠与物是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个人所有、法定的婚后个人财产,那么赠与人拥有对赠与物的完整的处分权,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可以赠与他人,而且配偶不能撤销这种赠与。

单方赠送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赠与物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法律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双方的同意。夫妻单方面将共有财产赠与的,需要另一方配偶进行确认,在其同意赠与前,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换句话说,如果配偶一方悄悄将夫妻财产赠与给他人,而没有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一旦配偶知情后,其表示同意的,单方赠与行为有效,配偶另一方表示不同意的,赠与行为无效,被赠与人应当将财产返还。

二、离婚前一方财产转移了怎么办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的处理时,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通过上述文字的阅读,我们知道“婚内将财产给他人是否侵权”,判断侵权的标准主要根据婚内财产的性质。如果是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父母或者亲属,如果是双方共同财产,则需要根据另一方是否同意为依据,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赠与,则赠与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侵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何?

夫妻的结合可以说是爱情的延续,这是通常的一种说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人们似乎对于夫妻的看法不仅仅局限于爱情,而往往变成了如何过好生活。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之间如何生活等等也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财产的规定,人们更加的重视。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侵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怎么样

一、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侵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怎么样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特征

法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法定的,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行为中的过错配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对于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救济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弥补,精神伤害得以经济补偿和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恢复。

惩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对受害方的不公,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离婚损害赔偿来惩罚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际上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时,他方才可请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如果离婚原因不是法定的侵权行为时,则他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该制度亦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它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我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回应了健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制、满足司法裁决的迫切需求。《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对这制度的内容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2、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确定标准

婚姻是一种同人类的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其配偶的身份享有配偶权,婚姻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故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被侵害方进行赔偿。既然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范畴,那么其构成要件也应当符合侵权的特点,结合《婚姻法》第4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

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婚姻法律、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的行为,即婚姻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夫妻一方实施了其他的过错行为,但又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对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因一方实施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

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是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婚姻双方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另一方只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而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另一方须无过错

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的一方,须无《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请求损害赔偿一方自身亦存在相关法定过错行为的,人民法院对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将不予支持。

无过错方存有损害结果

指婚姻一方的上述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仅限于受害方所遭受的直接财产的减损,如个人财产被损害或数量上的减少,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受害一方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恐惧、悲伤和痛苦,导致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社会评价降低等给予经济上的赔偿,以使受害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愈合精神伤害和痛苦。

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其他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则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标准

无过错方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或在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其权利后随即提出。逾此期限,视为放弃该权利。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被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2项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不服提出上诉的,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如在二审中没有提出或人民法院就此调解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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