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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怎么处理 涉外婚姻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15日 来源: 东莞房地产纠纷律师   http://www.bjslhssls.com/

宋,东莞离婚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离婚怎么处理

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另外,根据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涉外婚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资料。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涉外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方式和普通的离婚案件是大致相同的,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可以自行协商决定。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的在线律师。



涉外婚姻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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