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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婚内约定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2日 来源: 东莞房地产纠纷律师   http://www.bjslhssls.com/

  宋,东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关于夫妻个人的债务,是相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而言。这其中也包括了婚前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都应该了解一下关于夫妻间的个人债务的范围都有哪些,避免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债务纠纷。下面,就由,就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哪些为大家做出解答。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即使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生,也仍为婚前的个人债务。当然,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各自的婚前债务,婚后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有明确的约定,一方或双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正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约定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而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 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任一方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完全的独立 支配的权利。因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应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夫妻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即使经营期间的所得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也不影响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性质,因为一方自愿将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是一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条件。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 认,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因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数额较大,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意,一方不得擅自决定,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夫 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若 负债,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的一方实际上已经对另一方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追认。

五、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夫妻一方擅自 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对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而产生债务,则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 人债务。当然,根据夫妻财产约定自由的原则,事后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使一方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夫妻的相对方的追认来完成债务 性质的转化的。

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民事,在民事中重要的一项承担方式上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受到刑事处罚,而刑罚中就包括了罚金的处罚方式,同时也赋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权利。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而产生的债务或罚金,是夫妻一方的过错或犯罪行为所导致,与夫妻的另一方没有法律联系。因此,该债务或罚金以及因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而生发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只能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实践中可能存在该债务或罚金是在夫妻一方履行职务行为或从事家事代理行为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时所产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以连带的方式要求夫妻共同承担,但对夫妻内部而言,仍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论是自己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又此产生的债务显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该债务是基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产生,该财产的利益为一方所独自享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财产权利,当然不用承担因管理财产而生发的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夫或妻在成就该遗嘱财产或赠与财产时所发生的债务当然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如一方在接受遗产时所支出的税费或过户费用等等。

八、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夫妻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 禁止,但由于担保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连带清偿,当然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为对外担保行为时应 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确约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认,否则一方要单独承担。

九、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此种情形多表现为夫妻一方因赌博、嫖猖、吸毒等恶习或违法行为而对外所负 的债务。当然,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并非为上述恶习或违法行为直接发生,而是向第三人借款从事上述恶习或违法行为,而该第三人也不知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是用 自上述恶习或违法行为时,作为善意的第三人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可以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但无论如何,在夫妻内部该债务仍始终为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十、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分居现象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是一个较常存在的问题,分居可因一方的单方意 思所发生,也可因双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状态或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分居满两年,也只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 已破裂的理由来得到法院的认可,我国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在我 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笔者认为,应就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 在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生活、学习、医疗、培训等原因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 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 所负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 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 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是身份关系而已,而且双方也彼此丧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础和必要。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综上,就是整理出来的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在阅读了上文过后对于这方面的内容也有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遇到了夫妻间的债务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话,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网站上的专业律师。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的。

婚内约定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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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诸如婚前财产公证等现象已经不再稀奇,也得到了人们的接受。同时,也有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婚内单方面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有时一方需要负担另一方单方面所借债务,有时却又判决不需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跟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婚内债权债务约定何时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

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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