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地产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律师信息
宋-东莞房地产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宋律师

  • 律所:

  • 电话:

    4006686166

  • 地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夫妻间发生财产侵权怎么处理?婚内侵权财产行为的事包括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1月11日 来源: 东莞房地产纠纷律师   http://www.bjslhssls.com/

  宋,东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夫妻间发生财产侵权怎么处理?

一、夫妻间发生财产侵权怎么处理

夫妻间相互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大有上升之势,如家庭暴力、“包二奶”、通奸等。这些违法行为已严重侵犯了配偶的权益,使配偶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了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但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使得实践中配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时困难重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判法不一。绝大多数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直接不予以受理。其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间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好比“左口袋进右口袋”毫无实质意义。事实上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有重大意义的,而执行问题则可构建特别法定财产制作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一般侵权由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件构成。但在该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律师提示

夫妻关系较一般人与人之间的社交关系而言具有特殊性。

首先,两者间人身关系是特殊的。夫妻关系是被法律所承认的一个紧密结合的和睦的整体,这种关系也受法律的特殊保护。而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发生的矛盾摩擦甚至是一些轻微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被法律所容忍的。

其次,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也是特殊的,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基于夫妻关系这种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是夫妻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因此,在夫妻关系之中,侵权行为的评价应当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之中侵权行为的评价。

在认定夫妻间的侵权关系时,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条件下,法律上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对公民私生活的介入。但是如果由于夫妻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遭到严重损害的,在实践中是可以支持损害赔偿的。

夫妻之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所有,但是因为现在的社会纷杂多变,所以很多夫妻存在婚内侵权的行为,导致乙方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但是却无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之处。

婚内侵权财产行为的事包括哪些

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财产属于私有财产,对这些合法的财产公民本人是享有财产权的。保护和拥有财产这事每个人在社会生活当中得以立足的根本,因为我们的社会进步本身就是以财产为支撑的,可实际上社会生活当中的财产侵权行为还比较多,而我们下面专门要了解的是,婚内侵权财产行为的事包括哪些

一、婚内侵权财产行为的事包括哪些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4、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对方手里,最糟糕的情况是一旦分居,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如若离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在分居期间,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够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的,那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们有劳动能力,但长期脱离社会使她们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自力更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二、何为婚内财产侵权

何谓婚内财产侵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并且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教育的需要,擅自对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做出处分,或者人为使另一方对财产丧失使用支配权的一种民事侵权的行为。

从上述概念,我们看到婚内财产侵权有以下四个特征:

1、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只是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诉讼期间和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其余包括婚前、婚后发生的侵权行为、男女同居期间发生侵权行为均不属于婚内侵权。

2、侵权主体的特殊性: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第三方与配偶一方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属于婚内侵权行为。但第三方对配偶一方的侵害不属于婚内侵权主体。

3、侵权目的的特殊性:夫妻双方都有权基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内财产的侵权行为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以不合理的理由,不合法的手段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剥夺了配偶另一方对被处理财产的权益和知情权。

4、括夫妻一方占有使用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使得另一方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控制。

也是结合现在已经发生过的一些大多数的婚内财产侵权行为进行了概括。婚内财产的计算不能够按照哪一方收入多,哪一方收入少就区别对待,而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虚构债务骗取夫妻共有财产,在变卖和赠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这件事情上没有和对方协商,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行为非常严重,但取证比较困难。

联系电话:4006686166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房地产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